根據澳門基本法第33/99/M號法令,身心障礙是指在心理、智力、生理或人體結構上出現可導致能力受到限制之先天性或後天性組織或功能喪失或失常,因而可能不便於從事考慮到年齡、性別及一般社會文化標準等因素而被視為正常活動之人。

暫時性損傷或診斷不屬於身心障礙之範圍。屬於身心障礙的損傷必須達到可嚴重限制其日常生活的程度。

在澳門大學,身心障礙學生包括由於肢體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學習障礙及心理障礙等而導致其日常生活中學習能力和/或正常活動嚴重受到限制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