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大學根據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别需要為他們提供合理的服務和設施。如需要申請此服務,學生必須提交醫學診斷和/或專業鑒定報告作為其身心障礙的證明。
醫學診斷和專科醫生的鑒定報告必須包括下列足夠證明其身心障礙的條件:

身心障礙診斷和鑒定必須由符合資格的專科醫生提供,並且醫生必須與申請學生無任何私人關係。相關證明文件必須包含鑒定者的姓名、頭銜和專業資格證書。

文件中必須清晰陳述診斷結果,包括:

    1. 所鑒定的身心障礙類別;
    2. 診斷是如何進行的;
    3. 該身心障礙對身體功能的影響;
    4. 身心障礙狀況的實際進展或衰退。

文件中必須說明該種身心障礙對身心障礙學生主要的日常活動、特別是學業的嚴重影響程度,必須對其身心障礙狀況的嚴重性、發生頻率及普遍性作出清晰的鑒定。此部分尤其重要,用於鑒定身心障礙學生身體功能受限程度,從而評核他們可享受的服務與設施。

學生可向學校申請支援服務和設施,以有效地減輕身心功能障礙對其的影響,申請時必須同時提交推薦書。
學生可給專科人士填寫身心障礙診斷表 ,以作為其身心障礙證明。
若有關文件無法充分證明其身心障礙狀況,大學可要求學生提供額外的身心障礙評估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