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等機會於澳大享受教育、學生活動、服務及其他資源之權利;
  2. 合理、有效的設施及服務之權利;
  3. 身心障礙資訊受私隱保護之權利,包括選擇公開其身心障礙資訊之權利;
  4. 以合理可行的方式獲取資訊之權利;
  5. 對身心障礙支援服務進行投訴和提出建議之權利。
  1. 符合澳大的學業要求;
  2. 若申請身心障礙學生設施和服務必須承認其身心障礙身份;
  3. 必須提供當前的醫學診斷和鑒定報告,以證實其身心障礙的性質或嚴重程度;
  4. 必須向有關工作人員細說其特殊需求,以及需要何種服務和設施;
  5. 一經同意,必須遵守服務和設施的相關安排。
    1. 要求身心障礙學生提供專科醫生出示的當前醫學診斷和鑒定報告,以證實其享有身心障礙支援服務的資格;
    2. 如果相關證明文件不能充分證明其身心障礙的具體情況,或不能提供享有任何特殊服務和設施的正當理由時,大學可拒絕其對服務和設施的申請;
    3. 若身心障礙學生對服務和設施的申請理由不恰當或不合理時,學校可拒絕其申請,情況如下:
      • 對他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構成直接威脅;
      • 對學校造成巨大財政或行政壓力。
  1. 為身心障礙學生提供同等享受教育、大學生活及服務的機會;
  2. 根據學生的障礙程度提供恰當的服務和設施,並根據身心障礙證明文件評核其特殊個人需求;
  3. 對任何申請身心障礙支援服務的學生進行保密。